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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开放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甘肃开放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财务票据管理,维护学校财经秩序,保护学生和其他业务来往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章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开放大学财政票据、增值税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涉票据,是指我校依法从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购置或领取的依法收取我校非税收入、涉税收入或者其他与单位和个人财务往来时,开具的凭证。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政、税务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票据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第五条 根据我校实际和省财政核发我校《财政票据领购证》及税务部门核发的《发票领用本》规定的票据种类,我校主要使用以下三类票据: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甘肃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单位、社会组织相关费用的收取凭据。

2.甘肃政务网“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电子票作为学生学费、考试费、住宿费的收费凭据。

(二)结算类票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适用于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经财政厅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的收费。

(三)税务票据

“甘肃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我校培训费等服务性收费。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每学期开学前要根据需要制定学期票据使用计划,按《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相关票据。增值税票据按规定的使用量领取。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政和税务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管理台账。

第八条 学校纸质非税收费票据打印一律通过省财政电子化系统打印票据;增值税票据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打印;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系电子票,使用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生成;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在甘肃政务网打印。

第九条 学校电子票据通过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传输给交款人,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应不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交款人通过甘肃政务网查验财政电子票据真伪。

第十条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或税务票据,在相应的打票系统标记作废外,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不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不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不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二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根据财政电子化系统或税控系统提示及时核销。存根按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若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丢失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

第十四条 税务票据丢失、被盗的,应于丢被盗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使用票据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存放票据的专柜,应当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票据安全存放。

第十六条 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要报经省财政或税务机关查验后后销毁。

第十七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票据,计划财务处应当登记造册,报省财政或税务核准、销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是学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外部监督和检查部门;税务机关是税务票据的监督和检查部门;学校纪委是我校票据管理及使用的内部监督和检查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主动参加省财政票及税务票据的核销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学校纪委监督财务部门票据管理及使用过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