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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开放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管理办法》和《甘肃开放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甘肃开放大学

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行为,明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促进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支出审批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审批责任。

第三条 经费支出按照“依据预算、分类管理、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审批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四条 审批程序按经费类型自下而上逐级审批。审批权限根据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管理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

预备费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其他经费。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六条 权责结合原则。即“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各审批人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财务部门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支出标准的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控制原则。即“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

第八条 分级分类审批原则。各部门(单位)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第三章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九条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学校用于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及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劳动报酬,以及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指对师生个人和家庭补助方面的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遗属补助、丧葬费、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十条 人员经费的审批权限:

1.每月例行支付的在职人员工资、退休人员工资、长期聘任人事代理人员和编外人员工资,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制表和审核,并经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后支付。

2.在编和长期聘任人员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残疾人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人事部门核批的抚恤金及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等,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3.依据政策规定标准按月从工资总额中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月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公积金如遇政策变化,由财务部门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并按照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党委会会议纪要执行。

4.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经过学校规定的程序评审、公示及上会后,发放支付时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5.按政策发放的各类津补贴、校内绩效工资,如遇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政策变化需调整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人事部门)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并按照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党委会会议纪要执行,发放时由人事部门、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6.在职和编外人员参加校内组织的各类考务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制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签,人事部门审核,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将其并入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第四章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以及学校正常运转而消耗的物力、人力所产生的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在3千元(不含)以下的预算内支出,由部门负责人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单笔金额在3千元(含)以上的预算内支出,由部门负责人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专项用途的经费,包括财政和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在3千元(不含)以下的预算内支出,由部门负责人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单笔金额在3千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预算内支

出,由部门负责人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3.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预算内支出,由部门负责人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4.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预算内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5.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内支出,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按《甘肃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审批要求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审批的按照《甘肃开放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预备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预备费是指学校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处理等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七条 预备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的校领导、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逐级审批;

2.单笔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下的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3.单笔金额在8万元(含)以上的支出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预备费支出额度用完后当年不再追加。第七章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包括工程前期费用、可行性研究费、测绘费、咨询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地质勘察费、建安工程费、各类检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类税费及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预算、项目实施情况及合同约定,定期制定工程款支付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付款审批流程

1.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申请,经基建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分管基建校领导依次分别审签后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会计依据合同或工程结算额、已付款额及本次申请金额计算并审核累计付款金额、支付比例后,再依次分别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2.工程审计费:工程审计费由审计部门统一计算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由审计部门填写支付申请,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会签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会计计算累计付款额,再依次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3.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结束后,由施工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基建部门等相关人员验收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字确认后,基建部门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确认付款金额。经基建部门负责人审签,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提交财务部门会计核实后,再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审批。若质保期内发生维修等相关费用的,需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中注明金额,并提供与施工方达成扣款协议的书面材料。

4.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工程费用:参照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八章 经费支出审批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人审批的经济事项必须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履行审批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对支出事项和票据的审批意见表述应清晰完整,审批(审核)人如有疑义必须明确其意见或签署“不予报销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各类业务报销的凭据和附件资料,坚持“一事一结”“一事一报”,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要按规定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进行拆分,不得规避上一层级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审批人不得随意变更。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

1.部门负责人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需要变更的,以学校任免文件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2.部门负责人因外出学习和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委托部门其他领导负责经费审批,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同意后,将书面委托书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确有遗失,报销人应取得由原开具单位留底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办人书面说明遗失原因,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章 经费支出报销流程

第二十七条 报销人员在财务内控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报销单,并上传全部票据及附件,经财务审核岗、部门经费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运转到财务复核岗。财务审核岗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附件(文件、合同、会议纪要、事前请示等相关材料)是否完备,财务复核岗复核同意后,3千元(不含)以下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3千元(含)以上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支付。

第十章 经费支出报销要求

第二十八条 办公费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日用品、书报杂志等。报销时应提供加盖销货单位发票(财务)专用章的明细清单或网购订单信息的明细清单。

第二十九条 印刷费指资料印刷、专著出版、版面费以及其他印刷支出。印刷费发票上需注明印刷品名、册数,若名目较多时,需提供对方单位盖章的印刷明细清单等。专著出版费报销需提供出版合同;版面费报销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发表论文的杂志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或录用通知单等。

第三十条 邮电费中反映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需提供载明寄件人、收件人、寄递费用等国内标准快递单;反映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查新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的,不附详细清单。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指教职工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调研等发生的相关费用,报销时按照《甘肃开放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差旅费审批表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会议费指由学校对外组织、承办和举办的各类会议所发生的各类支出。报销时按照《甘肃开放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审批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预算表、会议决算表、会议发票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培训费指学校组织承办和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支出。报销时按照《甘肃开放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发票、培训费预算表、培训费决算表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按照《甘肃开放大学公务接待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填写《甘肃开放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应如实填写《甘肃开放大学公务接待清单》,并提供文件、邀请函、访问函、电话记录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维修(护)费指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公共设施、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等固定资产维修、维护费用。报销时按照《甘肃开放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实施办法》和《甘肃开放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劳务费指各部门(单位)聘请校外人员承担工作(如讲座报告、评审、咨询、教学、考务、审稿、审读评阅等)而支付的劳务报酬。报销时按照《甘肃开放大学外聘人员劳务费管理办法》的劳务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租赁费指租赁教学办公用房、场地、服装、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报销时应提供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专用材料费指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报销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供加盖销货单位发票(财务)专用章的明细清单。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须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预备费中单笔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预算内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专项支出(不含日常人员支出和日常基本公共支出),需附校长办公会纪要(原件)。预备费中单笔金额在8万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预算内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支出(不含日常人员支出和日常基本公共支出),需附党委会议纪要(原件)。

第四十一条 合作办学中涉及学费分成划拨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实际缴款金额、分成比例编制分成划拨表,并提供各分成教学点加盖公章的返款收入确认函(明确返款金额及收款账户信息)、增值税发票及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预算内经费支出中属于采购范围的,各部门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由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采购项目报销需附招标、询价单、经济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所有的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甘肃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据实报销不发放差旅补贴;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讲课费按劳务费有关标准执行;集体出行确需租车的,在常驻地或活动当地的,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常驻地包括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常驻地标准50%。

第十一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部分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的事前审批、报销审签。其中,公务接待费、会议费、报刊杂志订阅费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归口管理;资源建设项目由资源中心归口管理;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日常办公用品、专用材料等购置,电话费、印刷费、维修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后勤服务中心归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财政专户汇缴非税收入、代收代付类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党费和工会经费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开放大学经费审批和报销规定》废止。

附件:1.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图

      2.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图

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图

科研经费审批流程图

预备费支出审批流程图

基建项目审批流程图

甘肃开放大学人员经费审批表

                                                                                                            单位:元

 

 

支出经济分类

预算余额

报销金额

支出经济分类

预算余额

报销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抚恤金

职业年金

丧葬费

基本医疗保险

生活补助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助学金

住房公积金

奖励金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其他对个人和 家庭的补助

报销合计金额

大写:

:

经办人签字

财务预算岗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分管业务校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

1 .每月例行支付的在职人员工资、退休人员工资、长期聘任人事代理人员和编外人员工资, 由人事 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制表和审核,并经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 导签字后支付。

2 .在编和长期聘任人员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残疾人保险、工伤 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人事部门核批的抚恤金及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等,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和 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3 .依据政策规定标准按月从工资总额中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月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公积金如遇政策变化,由财务部 门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并按照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党委会会议纪要执行。

4 .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经过学校规定的程序评审、公示及上会后,发放支付时由经费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人、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5 .按政策发放的各类津补贴、校内绩效工资,如遇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政策变化需调整的, 由经费 归口管理部门(人事部门)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并按照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党委会会议纪 要执行,发放时由人事部门、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6 .在职和编外人员参加校内组织的各类考务工作, 由相关业务部门制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签, 人事部门审核,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将其并入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

甘肃开放大学日常公用经费审批表

单位:元

 

 

支出经济分类

预算余额

报销金额

支出经济分类

预算余额

报销金额

办公费

租赁费

印刷费

会议费

培训费

公务接待费

邮电费

专用材料费

取暖费

劳务费

物业管理费

委托业务费

差旅费

其他交通费

日常维修费

其他商品和 服务支出

报销合计金额

大写:

:

 

经办人签字

财务预算岗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人审批意见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审批意见

分管业务校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

1 .单笔金额 3 千元(不含) 以下的预算内支出, 由部门负责人(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 审批;

2 .单笔金额在 3 千元(含) 以上的预算内支出, 由部门负责人(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 、分管业务 校领导审批;

3 .涉及政府采购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甘肃开放大学专项经费审批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支出经济分类

预算余额

报销金额

支出经济分类

预算余额

报销金额

办公费

租赁费

印刷费

会议费

培训费

公务接待费

邮电费

专用材料费

取暖费

劳务费

物业管理费

委托业务费

差旅费

其他交通费

维修(护)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办公设备购置

信息化网络及软件购置

专用设备购置

其他资本性支出

报销合计金额

大写:

:

经办人签字

财务预算岗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审批意见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审批意见

分管业务校领导 审批意见

校长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

1 .单笔金额在 3 千元(不含) 以下的预算内支出, 由部门负责人或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

2 .单笔金额在 3 千元(含) 以上、1 万元以下的预算内支出, 由部门负责人或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 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3 .单笔金额在 1 万元(含) 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预算内支出, 由部门负责人或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 分管业务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4 .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含) 以上、30 万元以下的预算内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5 .单笔金额在 30 万元(含) 以上的预算内支出,提交党委会审定。

甘肃开放大学科研经费审批表

单位:元

 

课题名称

项目类别

支出经济分类

预算余额

报销金额

支出经济分类

预算余额

报销金额

办公费

租赁费

印刷费

会议费

邮电费

培训费

差旅费

劳务费

委托业务费

专用材料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他交通费

办公设备购置

信息化网络 及软件购置

专用设备购置

其他资本性支出

报销合计金额

大写:

:

项目负责人签字

财务预算岗 审核意见

科研处负责人 审批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人审批意见

分管科研校领导 审批意见

校长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

1 .单笔金额 3 千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经手的支出,由科研处负责审批;

2 .单笔金额 3 千元(含)至 1 万元的, 由科研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3 .单笔金额 1 万(含)元至 10 万元的, 由科研处负责人、分管业务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4 .单笔金额 10 万元(含)至 30 万元的,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执行;

5 .单笔金额 30 万元(含) 以上的, 由党委会研究审定;

6 .涉及政府采购需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甘肃开放大学预备费支出审批表

单位:元

 

支出经济分类

金额

支出经济分类

金额

办公费

租赁费

印刷费

会议费

培训费

公务接待费

邮电费

专用材料费

取暖费

劳务费

物业管理费

委托业务费

差旅费

其他交通费

维修(护)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办公设备购置

信息化网络及软件购置

专用设备购置

其他资本性支出

申请支出合计金额

大写:

: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申请意见

分管业务校领导 审批意见

 

财务负责人审批意见

分管财务校领导 审批意见

 

校长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

1 .单笔金额在 3 万元(不含) 以下的支出, 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的校领导、财务 负责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逐级审批;

2 .单笔金额在 3 万元(含) 以上、8 万元以下的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3 .单笔金额在 8 万元(含) 以上提交党委会审定。

甘肃开放大学基建项目经费审批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大写:

:

审计金额

大写:

:

已支付金额

大写:

:

本次支付金额

大写:

:

经办人签字

基建部门的合同 管理人签字

基建部门负责人 签字

分管基建校领导 审批意见

审计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分管审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财务会计人员 审核意见

财务负责人 审批意见

分管财务校领导 审批意见

校长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

1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申请,经基建部门的合 同管理人、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分管基建校领导依次分别审签后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 会计依据合同或工程结算额、 已付款额及本次申请金额计算并审核累计付款金额、支付比例后,再依次分 别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2 .工程审计费:工程审计费由审计部门统一计算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由审计部门填写支付申请,经审 计部门负责人、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会签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会计计算 累计付款额,再依次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3 .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结束后,由施工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基建部门等相关人员验收并 在书面报告上签字确认后,基建部门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确认付款金额。经基建部门负责人审签,分管 业务的校领导审批,提交财务部门会计核实后,再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若质保期内发生维修等相关费用的,需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中注 明金额,并提供与施工方达成扣款协议的书面材料。

4 .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工程费用:参照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甘肃开放大学公务接待费审批表

 

申请部门

接待对象

陪员人数

接待方案及费用预算

 

 

 

 

 

部门负责人意见

 

 

 

 

 

 

 

 

 

 

 

 

 

 

 

党政办公室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甘肃开放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甘肃省省级 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 号)、《甘肃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 答〉的通知》(甘财行〔2014187 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 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 2015147 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解释的通知》(甘财行〔201914 号)及《甘肃省落实过紧日 子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 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和其他与差旅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时应当按规定报 单位领导批准和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各部门按照厉行节约、务实 高效原则,严格差旅费的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 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 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 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 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具体乘坐交通工具的等 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

出租车)

地厅级及正高级 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 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需审批)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倡选乘绿色和经济便捷的 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人员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 急的,在审批表中须注明需乘坐飞机,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 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经批准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 燃油附加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快轨车费可凭据报 销。未经批准擅自乘坐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可购买交 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购票过程中发生的订票费,凭据报销。因客观原因 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由出差人写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 负责人批准后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执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 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拉萨、西宁、哈尔滨、海 口、大连和青岛的 住宿费按淡旺季浮动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尽可能选择 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入住。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 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按 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 地标准,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 销。出差目的地除青海、西藏和新疆每人每天补助 120 元外,其 他省(区)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费用自理。由接待单位 协助在饭店、餐馆等经营性场所就餐的,按就餐价格向经营场所


 

 

 

交纳伙食费并主动索要税务发票;接待单位安排在单位职工食堂 就餐的,按照接待单位职工就餐价格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 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因工作需要在农户 家就餐的,向农户主动缴纳伙食费。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用 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学校不作报销。交纳伙食费无法 取得税务发票时,出差人员应该主动填写《甘肃开放大学差旅伙 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单》, 留存备查。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 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每人每 80 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40 元。往返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 通费,按往返各 1 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发。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 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 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并取得收款凭证(不作为 报销依据)。交纳市内交通费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时, 出差人员应 该主动填写《甘肃开放大学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单》, 留存备查。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发生的差旅费按以下原则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二)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 办方出具的会议和培训通知或有效证明,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 票据实报销住宿费。

(三)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学校只报销往返 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文件、通知注明举办方未承担伙食 费的,按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 费在通知中注明另有安排的除外。

(五)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举办方 其他证明文件(须加盖举办方公章)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 一并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专家、学者或有关校 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报销时附 受邀人员来校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等,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后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 间交通费,按会议费管理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 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及业务指导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 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视情况,报销受邀人员城 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一安排的挂职、扶贫、借调等到其他地 方长期工作的,经批准报销的往返工作地的差旅费用,按差旅费 标准执行。对方单位未提供住宿的,住宿费凭租房合同和租房发 票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选派到乡村两级任职、挂职及 驻村半年以上的,按实际驻村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 100 元。 由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对实际驻村天数进行认定。

第七章审批权限和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差审批权限

1 .校领导副职因公出差须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2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机关党委书记、二级学院党 委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因公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签,校长、 党委书记审批。

3 .其他教职工因公出差, 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分管 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4 .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专家、学者或有关校外人员来 校开会、交流、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受邀人员的差费审批, 参照《甘肃开放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管理办法》中专项经费 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填写《甘肃开放大学教职工出差审批表》及《因公外出请假审批表》,并按审批权限报相 关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城市间 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 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伙食补助 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补助。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提交出差审批表、参加会 议、培训的文件、交通票据(航空行程单、火车票、汽车票)、 住宿费、培训费等发票凭证,每次行程的所有票据必须集中一次 报销,不得拆分报销。不同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 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返程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除 12 月份发生的差旅费可于次年报销外,当年发生的差旅费必须当年 报销,逾期不再报销。

第二十九条住宿费必须用公务卡结算,第三方支付工具绑 定公务卡的也可(下同)。出差人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由本人 提交书面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购买机票必须用公务卡结算,优先推荐在政府采 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务行APP)购买。

第三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严格按通知文件所载 行程支出费用。会议费、培训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 整的,出差人须书面说明事由和原因,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因住在自己、亲朋家 中,实际发生住宿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提交情况说明经 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 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赴边远地区住农户家等,实 际发生住宿但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 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相关凭据(接待人出具的证明、收条、身 份证复印件等),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 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车船票遗失的,须提 供订票记录或购票凭证和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书面情况说 明,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以及原住宿酒店出 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差旅费一般不预借现金。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现 金时,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财务部门负 责人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编外人员、学生因公出差,经批准 可参照本办法中其他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内控 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 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差 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督检查 的内容包括:

(一) 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和差旅费实际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有关 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 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 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 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 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 动人员自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甘肃省有关规定执 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标 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产生的差旅费按照《甘肃开放大学科研项 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开放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 .甘肃开放大学教职工出差审批表

     2 .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3 .省内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4 .甘肃开放大学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单

甘肃开放大学教职工出差审批表

 

 

 

 

 

出差期限

出差地点

乘坐交通工具

经费来源

 

出差事由

部门(位) 负责人意见

 

 

分管业务 校领导意见

 

 

 

校长意见

 

 

 

党委书记意见

 

 

备注:

1 .校领导副职因公出差须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2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机关党委书记、二级学院党委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因公出差, 由分管校领导审签,校长、党委书记审批。

3 .其他教职工因公出差,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单位:元/·间,元/·

 

 

 

地区(城市)

 

住宿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20%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20

100

1

北京

650

500

西藏

 

 

 

 

 

 

 

 

 

除西藏、青海、新疆以外的

其余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2

上海

600

500

青海

3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新疆

4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5

厦门市

500

400

6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7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8

深圳市

550

450

9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10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11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2

宁波市

450

350

 

 

 

地区(城市)

 

住宿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20%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20

100

13

天津市

480

380

14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15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16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17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18

大连市

490

350

7-9

590

420

19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20

黑龙江(哈尔滨)

450

350

7-9

540

420

21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22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23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24

青岛市

490

380

7-9

590

450

25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6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7

广西(南宁)

470

350

 

 

 

地区(城市)

 

住宿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20%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20

100

28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

650

450

29

重庆市

480

370

30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31

西藏(拉萨)

500

350

6-9

750

530

32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3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

750

530

34

宁夏(银川)

470

350

35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36

甘肃(兰州城关区、七里 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470

350

全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一按省会城市住宿标准执行

省内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单位:元/·间,元/·

 

 

类别

 

住宿费限额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一类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470

350

100

 

 

 

 

 

 

 

 

 

 

二类

嘉峪关市

 

 

 

 

 

 

 

 

 

 

 

450

 

 

 

 

 

 

 

 

 

 

 

310

 

 

 

 

 

 

 

 

 

 

 

100

 

类别

 

住宿费限额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三类

兰州市(红古区、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

 

 

 

 

 

 

 

 

 

 

 

420

 

 

 

 

 

 

 

 

 

 

 

280

 

 

 

 

 

 

 

 

 

 

 

100

白银市(平川区、景泰县、靖远县、会宁县)

天水市(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秦安县、张家川县)

酒泉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

张掖市(山丹县、临泽县、高台县、苏南县、民乐县)

武威市(古浪县、民勤县、天祝县)

金昌市(永昌县)

定西市(临洮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漳县、岷县)

陇南市(西和县、礼县、宕昌县、两当县、徽县、成县、文县、康县)

平凉市(静宁县、华亭县、崇信县、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

庆阳市(镇原县、庆城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

临夏州(和政县、广河县、东乡县、康乐县、永靖县、积石山县、临夏县)

甘南州(舟曲县、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迭部县、临潭县、卓尼县)

甘肃开放大学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单

 

出差人

付款方式

到达

离开

市内交通费

差旅伙食费

金额

金额

合计(小写)

 

经办人:                                                  收款人:

备注:此交纳单仅作为留存备查,不作报销凭证。